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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海外融资的问题,以及和海外投融资平台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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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向风险投资人融资?注册100万公司,为什么能融资1亿?中国境内自然人能否到境外投资?有好项目怎么融资?有什么渠道?怎样向风险投资人融资?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正好可以回忆一下所学知识[呲牙]
这个问题也可以这样解释:投资人选择投你的理由是什么?
有以下几方面是需要展现给你的投资人的:
一、投资项目的创立宗旨和战略
这是你创立项目的初心。这决定了创业项目大的方向问题。
二、投资项目前景
投资项目的前景决定了你的这个项目持续盈利的能力。
三、投资项目的市场规模
这个决定了企业未来的估值。投资本身就是投未来。一个市场规模很大的项目本身就很能吸引投资人。
四、项目现在的经营状况及盈利模式
项目本身的盈利能力本身就说明了项目的可行性,这是最能打动投资人的。
五、项目团队的能力和激情
现在的创业项目往往一个项目有很多的团队在做。最后决定项目能否成功的核心还是人的因素。投资人往往投的不是项目,而是创始人的个人魅力。
六、融资比例
第一轮融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0%
以上几点是我想到的,欢迎大咖补充[祈祷]
注册100万公司,为什么能融资1亿?我是市值工匠,天天和这些问题打交道。
注册资本与融资额度没有绝对的联系。
注册资本只能显示出来股东愿意承担多大的有限责任,不是显示公司实力,而是现实股东魄力。注册资本不能显示公司的资金实力,资产实力、运营状况,偿债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行业地位等。
融资1亿元,这里边可能是债权融资,也可能是股权融资
如果是债权融资,要看公司如下财务指标:
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等指标,如果抵押物足够,偿债能力没问题,债权融资1亿不是啥问题。
如果是股权融资,这就更有讲究了。
主要就是公司的估值,估值过程就是溢价能力固化的过程。一个公司的溢价能力主要包含如下方面:
创始人
股东
创业团队
技术领先型
行业趋势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品牌
战略
文化
经营管理
商业模式
盈利模式
合规风控
顶层设计
股权结构
资本规划
优秀的董事会
创意
……
如果以上都做到尽善尽美的话,公司估值可就高了去了。
估值与注册资本没有啥大的关系。如果公司大一点了,股东愿意承担责任的决心大一点了,就可以采取“增资”的模式增加注册资本。
如果是轻资产的公司,运营花不了几个钱,也不需要太多的股东投资,那么注册保持在低位也没啥关系的。
公司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就可以提现出来这家公司的实力了。
由于目前中国采取的是“认缴制”,也就是说注册公司当时,可以不必实缴注册资本,所以注册资本没法显示公司的实力,倒是可以显示股东的魄力。
中国境内自然人能否到境外投资?国内的富裕阶层到海外进行投资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随着美国金融危机出现和发展,最近两年中国人在境内大手笔购置国外房地产的新闻不绝于耳,激起人们的普遍兴趣。毕竟中国人尝到房地产投资的甜头,能够低价购买海外不动产的想法还是让很多人心动。此前有传言,上海地区进行个人境外购房试点的外汇政策,但无果而终。然而对于很多人而言,个人如何进行境外投资还是个比较新鲜的话题。田律师结合最近在协助一个人客户进行境外投资业务中的研究心得,遂成此文,在此抛砖引玉。
一、境外投资核准/审批制度
随着2009年商务部颁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及之前2004年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目前企业对外投资的制度相对完善。但对于个人对外投资的相关制度却付诸阙如。
2004年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文件中,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但从当年的文字表述看,该等核准似乎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对外投资的大额用汇的投资项目。但随后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也主要是针对企业法人的对外投资行为。但耐人寻味的是,该《管理办法》在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似乎意味着,个人对外投资,也应比照该颁发进行核准。目前实践中尚不得而知是否有人执行过该核准程序。
根据发改委和商务部的职能划分。通常海外投资项目经过核准后,尚需要就企业开办向商务部进行核准。然而问题随之而来,目前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仅仅针对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过程中的企业开办、变更等问题的核准,并没有针对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内容。根据国内的法律实践,通常没有明文规定的,往往是不可以做的。因此,个人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做法目前难以行得通。
当然,根据现有的规定,个人要进行海外投资的变通做法就是首先在国内设立一家公司,然后以该公司的名义申请境外投资。
二、个人境外投资外汇问题
个人对外投资,无论是实业投资还是购买海外房地产,资金如何出境一直都是最为关键的因素。此类用汇属于资本项目用汇,目前尚处在严格管控之下。根据2008年修订《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显然,这一规定意味着个人是可以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只是需要根据规定进行外汇登记。但这一条的后一句规定又使个人对外投资是否需要发改委和商务部核准的问题横在面前,没有答案。
无论是海外实业投资还是投资境外不动产,所需资金一般均要远远超出目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个人年度五万美元的结汇额度。这客观上使得通过合规的途径无法进行任何有意义的境外投资。
目前除了境内个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海外融资这一境外投资用汇有章可循,其他境外投资均没有具体实施的规则。国内先知先觉的温州地区关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试点方案也因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反对,短命夭折。这也说明了国家在个人境外投资等资本项目的管制上丝毫没有放松。
三、特殊目的公司(SPV)
从目前的规定层面看,境内个人仅有的境外投资方式就是设立海外特殊目的公司。根据《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境内居民在根据该75号文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之后可以在境外(一般是指开曼、维尔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办理有关外汇出境手续。
然而之前在实践中,囿于国家对个人境外投资态度的不明朗,尽管《外汇管理条例》和75号文均表明,境内个人可以从事境外投资活动,但实际上各地外汇管理局均拒绝办理个人境外投资的有关外汇登记。2011年5月月份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对居民个人设立海外SPV的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似乎意味着个人进行境外投资的渠道即将畅通,市场尚需拭目以待。
四、境外购房
境外购房已经成了中国人投资房地产热情的另外一个重要的渠道。但对于更多人而言,因为资本项目外汇管制,投资海外房地产如水中望月一般。目前社会上部分投资人士往往通过利用个人年度用汇5万美元的规定通过组织亲戚朋友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转移资金至海外账户,满足国外购房的首付款要求。之后的按揭还款,往往控制在每年还款额不超过五万美元,利用个人年度用汇额度予以还款。
在上海市场上有很多国内外的理财机构在帮助客户解决海外购房的相关问题。田律师也可以向客户推荐自己熟悉的中介机构。
五、实践中的做法
尽管国家对于个人海外投资管制严格,但实践中往往也有一些变通的做法。当然这些办法往往属于灰色地带甚至直接违反了国家的有关外汇制度。但这似乎是外汇管制所必然引发的现象。
除了前文提及的个人先注册公司再以境内公司境外投资的方式进行海外投资的办法之外,实践中还有一些其他的办法。
有好项目怎么融资?有什么渠道?1、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未来的盈利情况
3、项目的可持续性。
融资前,考虑好这三方面,并且做出策划书,能足够吸引投资人,如果是好的项目,一些创业融资手机软件上可以找到天使投资人直接沟通。
另外,如果融资金额不大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其他的几个方式:比如创业者集体筹资、向银行抵押房子车子贷款、亲友借款、寻求政府项目贷款等等
好了,关于海外融资和海外投融资平台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