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如何实施证监会拟明确
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如何实施?证监会拟明确
21日,证监会就《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股票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的股票将责令发行人回购。
来源:司法部官网
《意见稿》共15条内容。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股票发行注册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责令回购的适用情形为: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的,适用本办法。
根据《意见稿》,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决定,向投资者发出回购或者买回股票要约的,自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出要约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回购申报。
下列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不得参与回购申报:
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包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
买入股票时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投资者。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揭露日,是指欺诈发行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网站或者移动传媒等新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使证券市场知悉和了解欺诈发行行为之日。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更正日,是指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欺诈发行之日。
回购价格方面,《意见稿》规定,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对回购价格作出承诺的,应当遵守承诺。
本条第一款所称市场交易价格,按照欺诈发行揭露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上市时间不足三十个交易日的,按欺诈发行揭露日前全部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投资者买入价格,按照该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确定。
制定方案方面,《意见稿》指出,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采取责令回购措施的,应当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及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制定股票回购方案。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协助制定、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股票回购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拟回购股票的对象范围;
可能回购的最大股票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价格和涉及的最高资金总额;
回购股票的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期限;
根据责令回购决定书确定的回购比例,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各自需要承担的回购资金数额;
投资者开始申报时间和结束申报的时间,且申报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告,并按照方案发出回购要约。
同时,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为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制定、实施回购方案提供数据查询、交易过户、清算交收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并配合相关机构执行责令回购决定。
今年4月17日,证监会印发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拟制定、修改的规章类立法项目合计53件,其中列入“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42件,列入“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项目”11件。《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正是“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之一。
来源:证监会网站
单从科创板方面来说,早在2019年6月27日,证监会网站公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中就明确,严格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对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依法坚决终止上市。对欺诈发行上市的,可以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规定购回已上市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