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教授称论文买卖产业规模2年膨胀55倍
武大教授称论文买卖产业规模2年膨胀5.5倍
武大教授称论文买卖产业规模2年膨胀5.5倍 更新时间:2010-2-5 0:03:33 “产业”作为经济学概念,泛指各种制造提供物质产品、流通手段、服务劳动等的企业或组织。很难想象这样一个经济术语会和论文买卖联系在一起。但当你看到不久前有媒体报道,武汉一家论文买卖公司与200多家期刊编辑人员有直接联系、雇用着80多名枪手、年利润数百万元的消息时,你会发现,现在的论文买卖确实开始“产业化”了。
今年1月,武汉大学副教授沈阳披露,2007年我国买卖论文“产业”规模约为1.8亿元;到2009年,论文买卖销售额近10亿元,规模膨胀5.5倍。
用反剽窃软件查询,2007年的样本数据中,72%的文章是全文抄袭,24%的论文为部分抄袭,仅4%的文章不存在抄袭。
2008年6月2日,互联网上中文仅“代写论文”一个关键词搜索量就超过3.5万次。
“只会多,不会少。”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期刊杂志编辑举例说,当下一本每年12期的杂志,其年收入不会仅靠这12期,还有很多增刊,以及教师节、儿童节、国庆节都会出的特刊,都可以创收,“一年究竟出了多少期,只有社里知道。”
是什么催生了这种异样的繁荣?有学者直言,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就绕不开如今备受诟病的学术评价体制。
目前的学术评价及激励机制,通常以论文和著作数量多少为衡量标准。于是通过量化,复杂的学术评价变得简单快捷。
这种评价制度在实行初期,激励了高校教师的科研积极性,但当学术与学者身价、收入直接挂钩,学术评价成为高校社会地位及调节内部利益关系的主要依据时,学术评价的功利性、短视性和种种偏颇便随之产生,致使不少学术研究忽视质量,片面追求数量和速度。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机制忽略了我国现阶段论文发表“僧多粥少”的现状。沈阳副教授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现有的一般期刊、核心期刊、权威期刊共计9468种;全国学术期刊一年只能发表论文248万篇,但全国每年约有l00万高校教师、l00万在校硕士生和博士生、超过30万科学研究人员以及超过500万的工程技术人员,特别是国企工程技术人员、70万农业技术人员、360万卫生行业技术人员,合计超过1180万人,都有论文发表需求。
排除部分非每年必发论文的人员外,每年仍有数百万人有发表需求。这数百万人中,相当比例的人迫于毕业、职称评定期限临近等因素,选择求助于论文买卖市场和非法学术期刊。
不健全的学术评价体制,不但为学术不端者找到了最佳借口,甚至会起到“劣币驱逐良币”的作用――真正有水平的论文难以发表而被埋没,名利双收的假学者逐渐“淘汰”严于律己的真人才。有人担心,这种“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恶性循环,会让整个学术界面临崩溃。
面对“堕落”的学风,相关部门试图通过推行反剽窃软件来遏制歪风邪气。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剽窃之风的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措施促使买家开始寻求论文代写中介,或直接联系“枪手”买论文。加上论文代写市场提供的便捷服务,还保证质量和原创性,更是助推了2009年论文买卖市场的活跃。
同样助推论文买卖市场的,还有“宽进宽出”的人才培养机制。与美国等发达国家高校动辄六年才能让研究生毕业不同,中国的硕士、博士一般只需三年左右时间就能毕业,而且如果达到规定的论文发表指标并完成毕业论文,即使你一本书没读过,同样可以毕业。但严格的论文发表要求,又使他们必须想尽一切办法发表论文,这就导致了“关系论文”、“金券论文”或买卖论文现象的产生。
法律监管的缺失,客观上也为论文买卖市场提供了生存环境。据了解,国内大部分论文买卖公司获批的经营业务为文化培训、网络咨询服务等,但公司收入源主要是代写、代发论文。法律界相关人士表示,由于目前缺乏相关法律支持,买卖论文行为难以定性,只能以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商业贿赂和商业欺诈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并且最后的处罚力度一般比较轻。
由此,大规模的论文买卖现象看来绝非偶然,背后隐藏的是学术体制弊端及法律规范的缺失。要惩治这种学术腐败,只有从源头开始,彻底清除制度性腐败。
于是,建立科学的学术评价体制,实现学术界从官本位到学术本位的转变,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还要完善同行评议制度,实行双向匿名制、利益相关回避制及无记名投票制、专家组定期轮换制等,增加同行专家与被评对象之间的相关度;要对同行专家的评价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加强评价专家信誉制度建设,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专家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及客观性等做出事后评价。
学术界还应建立“学术信用体系”,把个人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并在学术界共享,比如对于信用不好的个人或单位,在文章发表、著作出版、课题申请、奖项申报等过程中进行重点审查。对违规者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规成本。
此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宋清华教授建议,高校应将学生的学术道德问题与教师的考核结果挂钩,作为职务聘任、晋级晋职和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另外,要完善《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增强严密性和可操作性。还可借鉴国外的做法,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打击学术腐败的独立机构,负责对科学上的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监督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