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关于虚拟货币,物权法规定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物权法关于虚拟货币的问题,以及和货币所有权,物权法规定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货币算不算《物权法》中提到的“物”
算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货币所有权,物权法规定
货币所有权是以现实占有为要件而对货币及其所承载、蕴含的价值所拥有的使用、收益权。依此界定,货币所有权是对有形物的占有与其价值支配的统一:货币的占有与所有一致,使用与处分合一。因此,在货币所有权中无须强调占有和处分的权能。
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货币属于我们所说的动产,但是其也有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占有即所有。
比特币合法吗?
比特别是否合法吗?
严格的来说,这句是有毛病的,“比特币”是个名词,也是一种客观存在,自身并无“合法/不合法”的概念,犹如“海洛因合法吗?”……
我想正确的理解就当提问的问题是“比特币交易合法吗?”来理解吧。
这其实是个法律问题。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上面这个法律的定义,决定了一种行为是否合法,必须首先对其“立法”,而“立法”的前提也肯定是要对应到“某一个具体的国家”身上了。
那么,答案就是这样的:
比特币交易行为在中国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个人参与了也不违法,单位参与了属于违法。比特币的性质,属于一种“存在于互联网之上的虚拟物品”,目前而言,并无任何国家信用作为其“货币属性的保证”,因此,根据其“总量有限”的特征,理解为一种“具有稀缺属性的类收藏品”可能更为合适。
因为稀少,从而具有“喜欢他的人愿意出价”的特性,而在全世界呈现出“拥有者以价格标注”的现象。仅此而已。
目前中国的法律,有一个特点就是:
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也就是说,没有法律禁止个人不能参与比特币交易、持有属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个人去参与了是可以的;法律没有对单位“允许使用、持有比特币批准”的情况下,如有单位参与,是违法的。
在比特币价格不断波动的过程中,中国管理部门也是发出了不少“风险提示”的预警,提醒国人“比特币不具有货币特性,注意风险”!
比特币在国外也没有得到任何一个国家法律上作为货币的认可。比特币作为一种“互联网稀缺性虚拟物”的存在,确实是科技上的一件稀罕物,目前已经在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上市。
尽管其自身已经用价格表达出自己“目前是值钱的”,但毕竟这玩意是个“想不出来有什么实用价值且无人认领的物件”——至少目前是这样。
《民法典》拟将虚拟财产列入可继承财产的范围,怎么看?
我支持!如此一来将有效防止一些人变相转移财产,侵害对方权益。
1.要及时固定虚拟财产金额证据。
2.要防止釆取不正当手段私下变现或套限。
3.立法保护弱势权益,避免以保护隐私为借口,侵占对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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