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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经理管理账户亏损后被要求赔偿270多万原因是

Eric 0

私募基金经理管理账户亏损后被要求赔偿270多万原因是

投资者自己炒股,都是盈亏自负,但是对于私募来说,基金经理一般不会承担亏损的责任。不过近期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书显示,私募基金账户出现亏损,却要求私募基金经理赔偿亏损。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一般来说,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亏损由投资者承担,基金管理人是不承担任何亏损的。而浙江沣达投资旗下基金经理潘险锋,在其管理的账户有盈利的情况下,提高收益提成比例,同时承诺保本,不过预料不到的是,私募账户遭遇严重亏损,最后私募基金经理被要求赔偿270多万元。

基金经理签订承诺保本协议

投资者自己炒股,都是盈亏自负,对于私募来说,基金经理一般也不会承担亏损的责任。不过近期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书显示,私募基金账户出现亏损,却要求私募基金经理赔偿亏损。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在2017年10月9日,原告浙江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潘险锋签订了劳动合同,潘险锋从事副总及基金经理工作,劳动报酬为33000元/月,提成收益按基金年度利润的10%提取。

被告潘险锋负责沣达乐享和沣达投资两个账户管理。截至2017年10月10日,沣达乐享账户总资产5001741.87元、沣达投资账户总资产4702932.83元,至2017年11月13日沣达乐享账户总资产增加到6292351.93元,沣达投资账户总资产增加到5972465.42元,两账户浮盈256万余元。在有盈利的前提下,被告潘险锋主动提出要求提高提成收益比例,并承诺亏损由其承担,还于2018年2月7日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发微信,要求对前述两账户969万资金保本、管理费用扣除,收益五五分。

原告于2018年3月2日与被告签订了《沣达投资内部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在原告授权资金额度及投资范围内自主交易,被告对账户亏损负责。双方确定沣达乐享普通交易账户和信用交易账户初始账户资金总额按500万元,确定沣达投资账户初始资金按468万元,合作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合作账户到期清算,亏损由被告承担。被告需在合作期限到期日10天内以现金形式补齐账户亏损。

合作账户的权益超过初始账户总额权益以上的收益25%归被告所有,75%归原告所有。原告需在合作期限到期日后10天内将收益以现金形式支付被告。协议签署后,被告投资操作管理两个账户近4个月,被告的交易业绩均不理想,经双方多次协商,双方在2018年7月3日又签署了补充协议一份,明确对股票产品名义预警和止损线进行调整,由原来的0.8预警,0.7强平止损调整为0.65预警和0.55强平止损。

基金账户亏损270多万元

2018年12月28日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沣达乐享账户总资产余额为3553785.37元,沣达投资账户总资产余额为3391920.22元,与双方确认两个账户初始净值968万元相比,亏损2734309.98元。原告无奈于2019年1月30日以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不服,原告遂再度上诉至法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按双方约定诚信履行了全部义务,包括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累计支付被告薪资费用490250元,承担社保费用25984元,承担公积金21000元。但被告却未按双方约定承担沣达乐享、沣达投资两账户损失2734309.98元的补齐责任。被告潘险锋认为,2018年2月大盘出现调整,被告管理的两只基金净值出现回调,并开始亏损,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公司的员工操作基金都必须保本,被告为保住工作,迫不得已于2018年3月2日与原告签订了沣达投资内部合作协议。

潘险锋认为,可以认为基金净值下跌是由于整个市场调整的原因,应扣除大盘风险。根据两只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也即亏损的是基金的财产而不是原告的财产,基金亏损由投资者承担,原告为基金管理人是不承担任何亏损的,因此由投资人承担的亏损与原、被告均无关。原告也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亏损由其承担。

原告根据基金合同,每日计提管理费率1%,按季支付,原告作为基金管理人无论基金盈亏,都要收取管理费。因此,被告没有理由承担损失。另外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代表用人单位的行为,该职务行为的风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除此之外,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法院认定基金经理应赔偿损失

2018年3月2日,沣达投资与潘险锋签订沣达投资内部合作协议,约定由乙方担任甲方产品的投资顾问,甲方授权乙方在其授权资金额度与投资范围内进行投资管理,并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的固定范围内自主交易,乙方对账户亏损负责,自行对账户进行风险控制。2018年7月3日,沣达公司与潘险锋签订了上述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为保证产品能继承运行,对产品名义预警和止损线进行调整,由原来的0.8预警、0.7强平止损调整修改为0.65预警和0.55强平止损。

2018年12月24日,潘险锋将沣达投资相应的股票账户移交给沣达公司,沣达投资账户总资产余额为3391072.79元,沣达乐享账户总资产余额为3553757.28元。2018年12月25日,沣达公司通知潘险锋于2017年10月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2018年12月26日,潘险锋与沣达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沣达公司于2019年1月两次通过国内挂号信向潘险锋邮寄告知函,要求潘险锋按合作协议约定将亏损2734309.98元付至沣达公司指定账户。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内部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对账单、基金募集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为凭。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沣达公司与被告潘险锋之间系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关于对沣达乐享私募基金及相关联的信用账户、沣达投资私募基金股票账户的内部合作协议,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用人单位将特定账户交付给劳动者进行自主交易、管理,并对账户的收益额和亏损额承担进行约定,作为激励机制。

上述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亦未举证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况,本院依法认定其有效。虽然根据基金招募说明及基金合同,均约定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基金亏损,该亏损并不由基金管理人即原告承担,但对基金管理人即原告的企业经营会产生很大影响。故原告与被告在案涉内部承包协议中约定对账户交易亏损额由被告承担的激励机制,并无不当。依法判决被告潘险锋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沣达投资2735169.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浙江沣达投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私募排排网资深研究员刘有华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于保本保收益的私募基金产品和私募机构,投资者应该理性看待。中基协明确规定,私募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所以,所有游离于法规之外的条款和约定,都是不合规的,建议投资者远离这类型私募机构。实际上在2018年,资本市场颇为坎坷,而一般来讲,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亏损由投资者承担,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不承担任何亏损的。当然基金经理和公司另外签订合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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