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跨入监管时代
私募股权基金跨入监管时代?
私募股权基金跨入监管时代? 更新时间:2010-3-20 23:34:53 2010年这一年,私募股权基金的手脚将被收紧。
2月初,奥巴马宣布政府将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对大金融机构的监管,限制其规模和高风险交易。
这项高调的声明,将在两方面加强对金融业的限制:一是限制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自营业务,或是拥有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业务;二是限制单个银行的资产规模,避免形成“大到不能倒”的企业。
据分析,花旗银行、美国银行、高盛集团等大型金融机构均在新提案监管对象之列。
中国商务部贸易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分析,奥巴马这项方案倘若通过,很可能意味着华尔街大型金融机构与旗下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脱钩。
值得指出的是,此次措施并非是对私募股权行业最大的考验,过去一年间,多份旨在监管私募股权的提案才是美国私募股权基金最头疼的挑战。
提案纷至
2009年10月1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资本市场、保险与政府资助企业分会主席保罗・康约斯基在提交了名为《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的草案,在当月27日,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以67比1的票数通过。
该法案的通过预示着美国政府的监管之意将落于实处。据记者了解,该修正法案正式生效前还有一年的过渡期。
这是过去一年来递交给众议院的第五份提案。作为全球私募股权最具代表性的市场,其政府监管态度将对其他市场产生“榜样性”影响。
投资中国研究咨询部研究总监周宓向记者表示,本次美国金融危机让美国政府意识到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2009年已有数份关于加强对私募基金及其投资顾问的监管的议案被递交至美国国会,只是都没有获得批准。
2009年初美国众议员提交过《对冲基金顾问注册法》草案,建议修改《投资顾问法》,要求管理5000万美元以上资产的私募基金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6月又有议员提交了另一份草案《私募基金透明度法》,建议修订《投资顾问法》,主张对于管理资产超过3000万美元的私募基金,其管理人必须向证交会进行注册,原先的豁免将只适用于外国投资顾问。
到7月15日,奥巴马政府提出了《2009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案》引起了多方注意。
在此之前,美国GT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勇曾撰文对奥巴马政府的提案做过详细分析:
此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无需根据《1940年投资顾问法》成为注册基金顾问,可免于联邦《投资顾问法》的监管:所管理资产低于3000万美元的私募基金投资顾问仅需接受其主要业务地和办公所在地的州投资顾问法的监管,而无须接受联邦《投资顾问法》的监管;管理资产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私募基金投资顾问,只要其“客户”不超过14个,亦可获得联邦注册豁免。对于海外的投资顾问,如果其“主要业务地”不在美国,美国客户不超过14个,亦可获得联邦注册豁免。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客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指每个基金,而不是基金的每个投资人。
奥巴马政府递交的这份方案,使得私募基金投资顾问们依赖的“14客户豁免”将不再适用于任何在美国成立或在美国境内有业务地的基金投资顾问。
美国之外成立的基金的投资顾问,如欲取得联邦注册豁免,除了其美国“客户”不得超过14个之外,还必须是在美国境内没有任何业务的,并且所管理的美国客户资产少于2500万美元。
这个法案的影响将波及至其他市场,一些海外投资顾问也将置于美国监管之下。他举例,一个管理10亿美元私募基金的亚洲投资顾问,即使仅有百分之二点五的资金来自美国投资人,或者仅有15个很小的美国客户,都将必须在联邦《投资顾问法》下注册。
美国必百瑞律师事务所陈永坚在去年9月底向记者表示,奥巴马法案最终定稿还很难预估。但如果此草案通过,国内基金会对美国投资者热情降低。
“关于该草案的目的,美国政府的官方说法是:一、符合大众利益;二、有利于保护投资人;三、有利于评估系统风险。无疑其中第三个目的是根本目的,也反映了美国政府保证国家经济安全运行之需要。”周宓分析。
他表示,从短期来看,必将给包括中国在内的海外私募基金管理人从美国募集资金带来明显影响。为了规避美国联邦投资顾问法之监管所带来的种种限制,立足中国的私募基金在募资时不排除会将目光更多地投向中国本土或是美国以外的其它国家。
首个方案通过
去年9月底,一位落地在国内FOF基金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对奥巴马法案没有太多关注,他预计提案需要多次修订和讨论,获得国会批准不会再近期。
但仅仅在一个月后,形势急转直下。
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的资本市场小组委员会主席,众议员保罗・康约斯基在2009年10月1日提出了《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并获得通过。该提案要求某些未经注册的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注册并提供相关资料。
和奥巴马政府在2009年7月15日提出的提案相类似,众议员保罗・康约斯基的提案中,投资人少于15个基金将不享受豁免权。
此外,该法案会对已注册的私募基金顾问有额外要求:这些基金需保存账簿和记录,就私募基金本身的信息提交相关报告;对投资者,潜在的投资者,交易对手和债权人作一定信息披露;为了帮助监管机构评估私募基金的“系统性风险”,需和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共享信息。
在原有的奥巴马法案上,保罗・康约斯基提案中还包括:
风险投资基金享受注册豁免。不过,这些投资顾问仍然将需要保有账簿,并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提供年度报告或其他报告。
只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是必要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要求这些私募基金顾问报告其他信息,不仅是必要的或公共利益,投资者的保障,或系统性的风险评估。
证券交易委员会确定具有“系统性风险责任”的实体必须信息共享,而不仅仅特别向金融服务监督局报告。
此项草案批准前,该草案已经有多次修改:这次修订,扩大了“私募基金”的定义,包括海外基金。保罗・康约斯基曾表示,该法案立意在于获得资本总额、资金管理者、资金流向等信息,用以进行系统风险评估。他将包括海外基金,将极大地增加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系统性风险评估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中有针对在美国管理1.5亿美元资金规模之下的私募基金,对其原先享有豁免注册权利进行的折衷性修订。如果这些私募基金所管理资金少于1.5亿美元,投资顾问仍然将需保有账簿,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或其他信息。
该法案还指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按照该法案制定规则时,要考虑到中型基金的规模,管理和投资策略,以确定他们是否构成系统性风险,这些信息必须在注册时提供,以反映这些资金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水平。
多版本比较
除了奥巴马版本和众议院通过的版本之外,1月中旬王勇又致信记者,提到了一个新的版本。
在众议院通过的版本之后,参议员Dodd在2009年11月13日提出了他自己的私募基金顾问法案的版本。Dodd参议院版本与众议院版本最大的区别是:
前者将一揽子豁免“风险投资基金”顾问以及“家族投资办公室”的注册与汇报义务,后者没有这种一揽子的豁免。前者将豁免“私募股权基金”顾问的注册义务,后者将豁免“风险投资基金”顾问以及管理资产在1.5亿美元以下的小型私募基金顾问的注册义务。
对于离岸基金的监管范畴,Dodd的版本只将对美国投资人资产占10%以上的离岸基金之顾问进行监管,众议院版本则只要离岸基金有超过14个美国投资人,或所管理的美国投资人总资产超过2500万美元之外,即受法案全面监管。
另外,由于新立法将使由联邦政府监管的私募基金数量和范围极大增加,两个版本都建议把目前由州监管的基金门槛从管理资产2500万美元以下提高到1亿美元以下,将部分较小基金交由州监管。
“和奥巴马政府版本相比较,上述两个修订后的版本均更加理性化,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趋势,而且将对全球的私募基金监管(如欧洲)起到范本作用。当然,具体实施操作还有待细化。例如,根据众议院的版本,证交会如何定义‘风险投资基金’将非常重要,因为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是比较难界定的。”王勇表示。
直到去年年底,参议院Dodd的版本正在由参议院的银行、房产与都市服务委员会审阅,然后交由参议院全体投票,这个过程中还会有一些修改,参议院通过后会再跟众议院协商协调两个版本的区别,确定最后版本,送交总统签字成为正式立法,应该还有几个月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