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些支出不需要发票也可以正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无法取得发票,相应支出也可以税前扣除,大家一定觉得很爽吧。对这个新规应如何正确理解,下面我就其中重要的几条给大家分析解读一下。
一、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1、要注意的是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前提是: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新规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中的“必备资料”就包括: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也就是说采用现金支付,出现“应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但公告规定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形,不管其他资料多“充分”都无法税前扣除。
2、采用企业账户的微信、支付宝支付,不算现金方式支付;采用员工个人的微信、支付宝支付,会被认为现金方式支付。建议:采购原材料、设备、不动产等应取得发票无法现场取得发票的支出、或支出超过一定额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不得用现金支付!企业应尽快修改关于对外支付款项的相关内部管理规定。
二、取得不合规发票,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1、新规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2、新规下,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包括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凭相关资料证实业务、支出真实性后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3、特别提醒,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凭外部凭证税前扣除的必要材料之一,尽量使用非现金方式支付(⊙o⊙)哦。
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且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发放给消费者个人的小额电子红包或优惠券等,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需取得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四、分割单使用要注意两点
1、转售服务不能用分割单。例如A企业提供会议服务,会议期间安排酒店住宿、餐饮。酒店将费用发票开具给了A企业,参加会议的企业索取发票时,A企业把酒店的费用以分割单方式分摊给参会企业,参会企业取得了费用分摊表、酒店发票复印件。这种做法不符合税务规定,参会者与酒店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服务关系,是举办方采购了酒店服务,向参会企业提供会议服务,不符合共同承担费用的前提,不能采用分摊分割的方式。
2、分割以后不应该有差额。如有差额,负责分配共同费用支出的企业,应把支付的共同支出作为成本,收取其他企业的费用作为收入;共同接受的支出如属于应税劳务,负责分配共同费用支出的企业要开具发票给其他企业,而不是分割单。
五、向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付的款项,可以凭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及企业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个人仅仅是指自然人。增值税政策中,个人包括个体户和自然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个人仅仅指自然人;向个体户支付小额零星支出不适用采用收据的规定。
2、小额零星应该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销售和服务,并且没有达到起征点。
3、增值税政策规定:按月计算的销售额,起征点是2万元;按月计算的营业额,起征点是2万元,按次计算的是,每次不超过500元。对固定业户按月适用起征点,自然人按次适用起征点。所以,自然人提供服务、销售货物或者无形资产,每次超过500元就不适用凭收据入账了。
4、常见典型业务:1)企业向个人购买50斤水果,支付500元,适用收款收据入账;2)企业请个人修理门窗,支付500元劳务费,适用收款收据入账;3)企业与提供服务的清洁阿姨,如果双方签署的协议按周结算,每周结算一次,每次500元,不超过起征点,可凭收据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