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临街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设置防护窗等防护设施
昨日,记者从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获悉,《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将于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临街建筑
据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标准》是针对2017年底施行的《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的具体管理标准。主要对《条例》中无具体管理标准的内容进行细化,对《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地方有管理需要的进行明确,并对照国家、省上的标准,结合泸州实际进行细化。
据了解,该《标准》适用于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城市建成区,其他县城建成区可参照执行。
记者 魏鑫磊
临街建(构)筑物
《标准》规定了临街建(构)筑物的立面清洗时间及次数,临街的防护窗、防护网、遮阳(雨)棚、空调外机及各类杆管线的设置管理要求。
《标准》也人性化提出,临街建筑物和非居民住宅小区原则上不得设置防护窗、防护网等防护设施,确需设置的,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和相邻权,不得超出建筑物外立面,且只能设置拉闸式、内置式或隐形防护窗、防护网;其他区域设置防护窗、防护网等防护设施不得超过墙面60cm,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和相邻权;同一街区(小区)设置的防护窗、防护网应当保持规格、色调统一。
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采取居民自治方式,制定严于本项规定的防护窗、防护网的设置标准。
同一街区(小区)设置的遮阳(雨)棚应保持全路段规格统一,色彩一致,凸出距离不得超过防护窗、防护网10厘米,且最多不得凸出墙面70厘米。遮阳(雨)棚应保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破烂应及时清洗或更换。
临街两侧空调外机安装应当隐蔽,并确保行人安全,禁止将空调外机安装在人行道上。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
公共停车位
《标准》规定,临时占道的机动车停车场(位)、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不得占用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车头朝向一致,不得在未经允许的城镇广场、人行道等区域停放。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实现智能化管理。在停车场入口处应设置电子车位信息牌、停车场信息公示牌(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时段、停车泊位数量等)。
公共停车场周边300米内禁止设置临时占道停车点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和临街建筑退让红线区域等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停车位;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和临街建筑退让红线区域等公共场地擅自设置隔离桩、隔离栏、地锁等隔离设施。经批准设置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保持设施完好和场地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