碣石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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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奖5万元广东汕尾警方公开悬赏通缉10名涉黑恶在逃人员2、陆丰市碣石镇人民政府陆丰市碣石镇乡村道路美化绿化提升改造项目更正/变更公告3、死缓男子灌醉弱智人员封于棺中杀害,帮人掉包尸体逃避火化
最高奖5万元广东汕尾警方公开悬赏通缉10名涉黑恶在逃人员
11月28日,南都记者从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局获悉,该局决定集中对10名涉黑恶犯罪在逃人员进行悬赏缉捕。包括2名涉黑案件在逃人员、8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逃人员。
汕尾警方表示,对提供有效线索,为抓捕工作发挥关键作用的人员,每抓获1名涉黑犯罪在逃人员奖励人民币5万元,每抓获1名涉恶犯罪在逃人员奖励人民币3万元。多级公安机关先后发布缉捕悬赏的人员,以最高奖励金额为准,不重复奖励。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信息依法予以严格保密。
汕尾警方表示,涉黑恶犯罪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依法免除处罚。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蔽住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隐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0660--3369110
联系人:方镇丰,联系方式:19928530568
地址:汕尾市城区红海中路市公安局一号楼9楼市公安局扫黑办(邮编:516600)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黄小殷
2名涉黑案件在逃人员
姓名:陈业创
性别:男
身份证号:441521196504160075
户籍地:深圳市福田区金地一路金地海景花园D区25栋5D房
悬赏金额:人民币5万元
姓名:孙淑斌
性别:男
身份证号:441521198404020111
户籍地: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北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兴街一巷40之3号
悬赏金额:人民币5万元
8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逃人员
姓名:黄银丰
性别:男
身份证号:441521198306103618
户籍地:汕尾市海丰县小漠镇旺官社区居民委员会西门0269号
悬赏金额:人民币3万元
姓名:余孝锡
性别:男
身份证号:442531196208203636
户籍地:汕尾市海丰县小漠镇旺官社区居民委员会西门0201号
悬赏金额:人民币3万元
姓名:施培学
性别:男
身份证号:440306198609120516
户籍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翻身路147号7栋505房
悬赏金额:人民币3万元
姓名:余伦晓
性别:男
身份证号:441502196801222018
户籍地: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新区梧桐居委梧桐村中二巷5号
悬赏金额:人民币3万元
姓名:朱良科
性别:男
身份证号:441522197804207796
户籍地:陆丰市碣石镇后埔村委会后埔村88号
悬赏金额:人民币3万元
姓名:李金扬
性别:男
身份证号:441522197601162372
户籍地:陆丰市东海镇后溪仔路技工学校宿舍
悬赏金额:人民币3万元
姓名:黄仲持
性别:男
身份证号:440721197505043916
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黄冲东风队29号
悬赏金额:人民币3万元
姓名:黄家耀
性别:男
身份证号:440721197307173912
陆丰市碣石镇人民政府陆丰市碣石镇乡村道路美化绿化提升改造项目更正/变更公告
广东恒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于2018年11月13日 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提交的 陆丰市碣石镇乡村道路美化绿化提升改造项目(441581-201811-197002-0014)(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因供应商资格内容调整原因,现将原公告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正/变更:
一、原供应商资格及报名材料修改为: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如非“多证合一”证照,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的授权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2017年到投标截止前任意一个月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
(4)提供2018年近月份完税证明、社保缴纳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
2、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和造林工程施工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
3、投标人须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
4、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林业工程师(或市政工程建造师);(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备注:被委托人必须是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报名时需携带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到现场报名,所有复印件提供原件备查。
二、原招标文件涉及到的供应商资格内容以此更正公告为准。
其他内容不变。
三、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陈先生联系电话:0660-8891828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660-8861301(二)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恒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汕尾市区香洲路金海明珠B栋4楼联系人:肖东山联系电话:0660-3699333传真:0660-3805519邮编:516600(三)采购人:陆丰市碣石镇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碣石镇新民大街联系人:黄良福联系电话:0660-8861301传真:0660-8861302邮编:516545
特此公告。
发布人:广东恒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死缓男子灌醉弱智人员封于棺中杀害,帮人掉包尸体逃避火化
澎湃新闻记者 陈绪厚
为帮死者逃避火化,广东汕尾市陆丰市男子黄某斌诱骗弱智人员林某,购买白酒给林某饮用,并趁林某酒后不知反抗将其装入事先准备的棺木中杀害。之后,林某的尸体被当作死者的遗体火化。从中,黄某斌分得9万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上述“掉包尸体”的案情。该刑事裁定书显示,汕尾中院一审审理认为,黄某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黄某斌以出售尸体牟利为目的,故意杀害弱势群体,犯罪性质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论罪应该判处死刑。鉴于黄某斌与被害人林某亲属达成了民事和解并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对黄某斌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20年9月,汕尾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某斌的违法所得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黄某斌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5日,广东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掉包尸体,杀害弱智人员
据上述刑事裁定书,2017年2月19日,陆丰市宁海社区居民黄某坚因患癌症在家中去世。其弟黄某青供述称,黄某坚临终前交代,他死后要土葬,不要火化。于是,黄某青就想法帮哥哥逃避火化。
一审法院认定,黄某青(已被不诉)为帮助己逝的胞兄黄某坚逃避火化,通过朋友找到戴某龙(另案处理)联系同案人温某耀(已死亡)商定调包火化尸体事宜。同月底,温某耀就调包尸体一事与黄某斌取得联系。
同年3月1日13时许,黄某斌驾驶悬挂套牌的白色面包车经过陆丰市,见弱智人员林某独自一人在垃圾桶旁捡拾垃圾,便下车将其诱骗上车。途经陆丰市时,黄某斌下车到小卖铺购买白酒给林某饮用,后利用林某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将林某装入事先准备的棺木中杀害。
次日,黄某斌和温某耀到黄某坚家中,向黄某青收取10.7万元,并约定出殡当日调包装有尸体棺木的具体时间、地点。从中,黄某斌分得9万元。
同年3月3日中午,死者黄某坚出殡时,其棺木按当地风俗被一辆手推四轮车送至张谋食品厂旁边路段三叉路口附近,在送殡亲朋好友返程后,该棺木被黄某青事先雇请的工人抬上事先准备的车辆,秘密送到陆丰市河东镇土葬。随后,在此等候的黄某斌及温某耀将装有林某尸体的棺木交接给黄某青,由黄某青及其亲属使用手推四轮车将装有林某尸体的棺木运至附近的内湖镇四十米处,交接给南塘镇金盆山殡仪馆工作人员送往殡仪馆代替死者黄某坚火化,黄某青及其家属陪同至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
林某的骨灰被黄某斌取走后,放置于碣石镇百姓墓园一棚寮中,后被此处管理人员与其他无主尸骨一同下葬于碣石镇西輋岭百姓墓园中。
被害人林某的亲属证实,林某自出生就弱智,没有结婚生子,其吃饭、换衣、洗澡等基本能自理,经常在金厢镇的垃圾堆、垃圾桶旁捡垃圾。
澎湃新闻注意到,黄某青、温某耀等涉案人员均称,案发前,他们并不清楚尸体的真实来源。
黄某斌供述称,他和在路边捡垃圾的林某交流发现,林某有点精神弱智,没有暴力倾向,便开车把他载到小卖部,并买了六支酒和一支水。在车上,把事先买好的酒给林某喝,林某喝酒喝到吐,他继续给林某喝,林某喝到不省人事,他就把林某放进他事先买好的棺木里,用四颗钉子封住棺木,摆放在原来的位置,用一些树叶盖住。之后,他打电话给温某耀,说有尸体可以对调了。
辩称“被害人喝酒后突发疾病死亡”,未获法院支持
2020年8月8日,黄某斌的弟弟与被害人林某的弟弟签订民事赔偿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丧葬费、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7万元。同月19日,林某的母亲林某妹申请撤回对黄某斌的附带民事诉讼。
2020年9月8日,汕尾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黄某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某斌的违法所得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黄某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据二审刑事裁定书,黄某斌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黄某斌与被害人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没有矛盾和纠纷,没有杀人的故意和动机,黄某斌买酒但并没有强迫被害人喝酒的加害行为,被害人是喝酒后突发疾病死亡,是过失犯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毁坏尸体罪。证人证言是虚假的,黄某斌的供述是在逼供、诱供的情况下作出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黄某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深刻。家属已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7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在供述中,黄某斌辩称,“我看他没有反应不省人事,已经喝酒喝死了,就把他载到碣石镇的霞博山,直接把他装进棺木里面,再用树叶掩盖,防止被别人发现,两三天后,我就把装有该名男子尸体的棺木拉给人家调包顶替火化了。”
广东省高院表示,对于黄某斌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意见,经查,黄某斌为获利,伙同同案人帮助他人逃避火化而寻找尸体用于换包,将弱智的被害人拉上车,然后购买白酒给被害人喝后,将被害人装入事先准备的棺木致其死亡,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所称被害人是喝酒后突发疾病死亡,黄某斌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毁坏尸体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证人证言和黄某斌的供述是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取得的,且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可作为证据使用。辩护人所称证人证言是虚假的、黄某斌的供述存在逼供、诱供,经查仅有黄某斌一人的供述,别无其他证据证实。黄某斌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黄某斌的家属已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7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属实,原判已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于是,广东省高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汤宇兵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