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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窗被撞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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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1、饭店玻璃无标识孩子撞破头,店方竟说给400元消费券算补偿2、天降整扇玻璃窗 砸破女子头3、好心给房东搬穿衣镜被玻璃划破手腕,治疗费该由谁出?

饭店玻璃无标识孩子撞破头,店方竟说给400元消费券算补偿

扬子晚报网5月13日讯(记者 张可 文/摄)今年4月21日晚,汪女士在南京金奥国际购物中心的海心阁海鲜茶餐厅就餐时,8岁的儿子小贝不慎撞到餐厅玻璃墙上,当场流血不止,额头缝了10针。这家餐厅的玻璃墙没有明显的警示标识,汪女士认为,饭店方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并向消费者道歉。但后期维权时店方的态度和言行,让她非常气愤。

【事件还原】

孩子送医时,饭店拿出抵用券并承诺协商解决

当天晚上6点多,汪女士和朋友王女士各自带着孩子,来到金奥国际购物中心4楼的海心阁海鲜茶餐厅就餐。此前,王女士已经在团购平台上定了400多元的套餐。妈妈们坐在靠着门口的位子上聊天,孩子们则在饭店外的中庭玩耍。当菜上齐的时候,妈妈们招呼孩子进来吃饭,其他的孩子从边上门进来了,但汪女士的儿子小贝却没有在意玻璃,以为有个门,走了两步就一头撞了上去。王女士告诉记者,这家餐厅的玻璃墙没有任何警示标识,而且当时是晚间,餐厅内的灯光明显比餐厅外亮,更不容易察觉到玻璃。

看到孩子发生意外,妈妈们立刻抱起孩子,准备送到医院。“怀里的孩子满脸是血,不停地哭。我也有点懵,一时找不到电梯在哪儿。还是一名路过的市民给我地递来餐巾纸,给我指路。但自始至终,饭店里的工作人员一个都没有出来,好像这件事与他们无关。”汪女士告诉记者。

在汪女士将孩子送往医院的同时,她的朋友王女士回到饭店,向饭店讨要说法。“我提出,玻璃上没有贴任何警示带导致发生意外,应当承担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王女士告诉记者,“当时饭菜一口没动,打包带回去了,同时海心阁海鲜茶餐厅的一名吴经理拿出了400元的抵用券,我收下了抵用券并交给小贝妈妈,同时我向吴经理提出饭店一定要承担责任。当时吴经理承诺第二天就会和孩子妈妈联系、协商。”

根据汪女士提供的病历单,孩子在医院诊断为面开放性损伤,缝了10针,直到上周末才拆线。

小贝额头缝针的伤口(家长供图)

事后饭店改口“孩子自己撞的和饭店没有任何关系”

汪女士等了几天,也没有接到饭店方的电话。在4月26日时,汪女士忍不住给吴经理打了电话,没想到对方态度突然转变了。“她认为,是孩子自己撞上去的,跟饭店没有任何关系。”第二天,孩子的父亲又给吴经理打了电话,对方的态度依旧没有变化。 汪女士对此感到非常气愤。她告诉记者,对于孩子发生的意外,自己和孩子都有责任,但海心阁海鲜茶餐厅作为店家,应当承担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现在出了事却消极对待顾客诉求,令人难以接受。“自始至终我没有向饭店开口要赔多少钱,只是希望看到对方拿出负责任的态度,听到一声致歉和慰问,但从事发到现在快一个月了,饭店连一句道歉都没有,也从来没有问过孩子怎么样了。”

【再访现场】

店家呛声“撞到墙了就要怪墙了?”

5月10日,记者跟随汪女士再次来到海心阁海鲜茶餐厅,并见到了吴经理。当认出汪女士时,吴经理说,“你们来是什么事情?”汪女士说“孩子在店里撞到的事情”,吴经理回答说,“这好像不关我们的事吧,是你们自己在外面撞的……我们很无辜”,“就是说,撞到墙了就要怪墙了?” 见到记者拍照录音,吴经理显得非常紧张。在店家的联系下,金奥国际购物中心运营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来到现场询问、协调。在金奥方工作人员面前,吴经理表示,事发次日她因为有事所以没有打电话,后来双方联系时,因为汪女士“一直要求赔偿,所以没有谈下去。”汪女士则表示,电话里从未向对方要求金钱赔偿,只是要求对方拿出态度来。

汪女士在事发饭店与金奥方交涉

负责人来电“给了400元抵用券相当于已经处理完了”

在金奥工作人员的要求下,吴经理与饭店负责人取得联系。随后,汪女士接到一名自称是饭店负责人吴总的电话。电话中,这名吴总说,有什么诉求都好谈,没有必要来饭店里拍照、录音。面对汪女士提出此前几次联系店家协商都遭到冷遇,吴总并没有直接回答,而是提出事发当时给了400元抵用券,就是双方达成的解决方案,相当于已经处理完了。

汪女士告诉记者,此前已经诉诸法律,并收到通知:建邺区人民法院就南京海心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已经于4月28日受理立案。

电话中,吴总向汪女士表示,汪女士如果就孩子的医药费方面赔偿方面有要求,可以直接“报价”,没有必要来饭店里拍照、录音。如果已经走法律程序,“请立即离开我们的餐厅”。自始至终,吴总都没有表示道歉和问候孩子情况。

餐厅玻璃墙外至今仍未设置警示或隔离标识

记者注意到,事发之后到现场探访时,海心阁海鲜茶餐厅的玻璃外墙上仍然没有补充任何警示标识,只有餐厅内部距地面2米高的位置上悬挂了饭店的菜肴广告。形成明显对比的是,与餐厅同一层的其他商铺都在距离地面1米左右的位置,贴上了与玻璃墙同样长度的警示条。没有贴警示条的,也在玻璃外墙的位置设置了同样长度的水池,作为隔离。 省建集团设计院总工程师王均告诉扬子晚报记者,根据《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江苏省《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 32/J07-2009、《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等多项规定,“各标准对保护措施的要求是一致的:安装在容易被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应采用保护措施。根据容易发生碰撞建筑玻璃的具体部位,可采取在视线高度设臵醒目标志或设臵护栏等防碰撞措施。”王均认为,玻璃墙上设置警示或隔离设施,是基本的规范要求。

距事发大半月的5月10日,饭店仍然没有在玻璃上贴出警示条

作为对比,与饭店同层的其他商铺都有在玻璃上贴警示条

【各方观点】

消协点评:店方“和自己无关”的说法不成立

建邺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弛告诉记者,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餐厅有责任要为玻璃墙设施明显的警示或提醒标识。在这类事件中,汪女士作为消费者一方,首先可以向消协部门投诉,请消协介入进行协商。 “正如汪女士所认为的,家长一方和饭店一方都有责任,只是哪一方负主责、哪一方负次责的问题。对于饭店来说,从里面撞到玻璃和从外面撞到,都是在经营场所范围内。因此饭店经理所说的‘和自己毫无关系’是不能成立的。”张弛补充解释说,如果其中一方始终持有消极回避态度,那么协商就很难进行。此时,消费者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司法部门将通过专业方法鉴定各方责任。

律师解析:饭店承担主责,商场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孙菽蔓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经营者对进入经营场所的人员有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店家作为经营者,应考虑到玻璃墙是透明的,消费者可能因对餐厅结构不了解或未看清而撞上玻璃墙。事故中,店家未在玻璃墙外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不能证明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的损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事发时,小贝尚未成年,汪女士作为小贝的监护人,应当对小贝履行监护职责。但事发时,汪女士在餐厅内聊天,放任小贝在购物中心中庭玩耍,并招呼小贝自行进入餐厅,导致事故的发生,汪女士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在整个事件中,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应当由店家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餐厅位于金奥购物中心内,购物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考虑到餐厅使用的是玻璃墙,且中庭的灯光较餐厅灯光暗,可能使得消费者因视线不佳而撞上玻璃墙。购物中心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对损害承担部分责任。

天降整扇玻璃窗 砸破女子头

[海峡网]

长一米、宽半米的铝合金窗被摔裂,玻璃碎了一地

女子头部被砸出多道口子,赶到医院包扎

海峡网12月13日讯 (海都记者 徐丰 吴臻 毛朝青 通讯员 鼓公宣 实习生 郑龙昊)女子正在街边走着,突然,头顶坠下一整扇铝合金玻璃窗,将她砸倒在地,头破血流。12月7日上午,这凶险一幕发生在福州乌山路茂泰大楼楼下。事后,女子了解到,窗户是从7楼坠下的,幸好被周围行道树的树枝缓冲了一下,否则可能危及性命。目前,窗户的主人已赔偿2300多元医药费。

女子被砸倒在地头部流血脸发肿

昨日,海都记者联系到被砸伤的章女士。她说,7日,她和丈夫从南平浦城来福州探亲。当时,夫妻俩和一个亲戚路过茂泰大楼楼下,突然她感觉头部一痛,直接被砸倒在地。“我丈夫和伯母走在前面,我走在后面,突然被砸中。”章女士说,她丈夫连忙跑来查看,看到旁边有一扇已经完全碎裂的铝合金玻璃窗框,地上一地碎玻璃,显然是楼上坠下的一整扇玻璃窗,直接砸中了章女士。

经查看,章女士头部受伤流血,脸被砸肿。丈夫赶紧让亲戚先带章女士去附近的协和医院就医,自己留在原地报警求助。安泰派出所民警赶来,排查发现,7楼一间房间缺失了一扇窗户,上门走访后了解到,事发时没有人在窗户附近,判断为大风导致的意外事故。

房子刚买一个月还没有住人

“这么大的整扇铝合金窗户从7楼砸下来,直接砸在头上,要不是行道树树枝缓冲了一下,很可能就会致命。”章女士说,窗户长约1米,宽约半米。经检查,她的头部出现许多道伤口,脸也被砸得青紫发肿,至今还在浦城家中养伤。事后她找到房主游女士,通过警方调解,对方赔偿了她2300多元医药费,但误工费、营养费等尚未赔偿。

随后,记者也联系了房主游女士,她说自己也很倒霉,这套房子刚买来不到一个月,就出现这种意外。她表示,坠落的玻璃窗平时都没有开,这套房子也没有住人,她也很纳闷为何会突然坠落,目前已排查家中其他玻璃窗,暂未发现问题。

警方提示:高层住户应注意加强对窗户的检查维修,以免高空坠落砸伤路过行人,如遇大风天气,阳台处的花盆等物品也应移入室内,不能移动的物品应加固。(当事人供图)

好心给房东搬穿衣镜被玻璃划破手腕,治疗费该由谁出?

#挑战30天在头条写日记#

△雇主在给房东拆铝合金窗户

上个星期三住在万达星城的房东戴某家里准备装修,出钱让张某把他家里旧的铝合金窗户拆下来好换新的。张某叫来了他的姐夫陈某和同行李某合伙做事。窗户位于临街的八楼,开始拆铝合金窗户很顺利,没有出现事故。

后来陈某看到戴某房间里的清理出来的穿衣镜碍事,影响工人做事,就建议把它搬到楼下去,当时李某不同意,说房东没有叫我们搬穿衣镜,只是叫我们拆窗户,但陈某坚持说要搬下去,李某没有再反对。

穿衣镜开始是张某应陈某的要求搬到电梯口的,陈某认为横着放挡了进电梯的路,要求竖放,张某说就横着放,又没有人进电梯,陈某觉得不妥,在把穿衣镜竖着放的时候,穿衣镜碰到了电梯的角上,顷刻破裂,玻璃片像刀一样扎向陈某的手腕,顿时血管里的血液喷涌而出,流满全身。

张某和李某吓得魂飞天外,觉得是天下飞来的横祸,赶紧打120急救车,陈某脸色苍白,用白色的短袖衫包住手腕,但血还是不停地在流。张某和李某赶紧护送陈某下电梯,跑向救护车,医生风驰电掣般得开着急救车驶向附近的洪都中医院。由于抢救及时,血止住了,命也保住了,但几万块钱住院费让和陈某合伙的张某,李某还有房东相互扯起“官司”来,陈某的住院治疗费到底谁该出?

事情发生以后,陈某的家人打了附近派出所的电话,并且通知了叫张某拆铝合金的房东,协商赔偿事宜。接电话的是房东的母亲,她在电话中强调当时是叫他们拆铝合金窗户的,没有叫他们搬穿衣镜的玻璃,意思是说陈某割破手腕住院她家没有责任,是咎由自取。

派出所说如果协商不好可以去打官司,但请律师费要花两万元,而赔的费用只有百分之二十,意思也很明显,打官司花不来,还不见得官司能赢。陈某的家人和合伙人张某、李某,还有物业人员多次打电话通知戴某家人协商赔偿事宜,都不接电话或者说在忙,脱不开身。

作为合伙人的张某和李某也有话可说。张某赔钱是肯定的,一是他把姐夫陈某叫来做事的,他有直接责任,二是他们是亲戚关系,出于亲情关系也必须赔钱。但他也有怨言,说三番五次都劝陈某不要搬穿衣镜下楼,而且强调在电梯横放的姿势,他就是不听才酿成大祸。

而李某觉得更冤,感觉是天上跌下来一场横祸,让他猝不及防。他说他并不愿意合伙拆窗户,因为去年他动了手术,不能做重事,在陈某多次劝说下才去的,想不到会出现这样的意外。

△法律应该保护弱者,惩罚犯罪的强者

那张某和李某垫了多少钱给陈某治病?他们两个人每人出了三千元,可陈某的家人认为钱给少了,还要索要,张某有苦难言。而李某说他是看到陈某当时流血过多痛苦难过的样子才出三千元。其实三个人合伙拆铝合金窗户的事都做完了,是陈某另外搬玻璃才出的事,而且他表示了反对,是陈某执意要搬下去才发生事故的,本来这个钱他也不应该出,陈某的家人如果还想要,他一分钱也不给,要钱向房东和他妹夫去要,他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相当不错了。

房东戴某说不是她让陈某搬玻璃镜的,但张某说当初拆铝合金窗户的时候要求过要把房间里的玻璃搬走,房东是在反口抵赖。按道理来说,不管房东有没有责任,但事情发生在她家里,她多少还是要赔点钱,不赔于情于理于法也说不过去。

说到底陈某也是做好事,这不是他在议定范围内必须做的事,只是想清理房间的杂物让装修的工人们更好的做事。房东说不是她家让陈某搬的玻璃。如果是在拆铝合金窗户的时候出了事,她又有什么借口?显然房东是在推脱责任,也显示了他对一个抢救病人的冷漠无情。

△房东请雇主做事如出现安全事故负有间接责任

在整个事件中,陈某应该负主要责任,不是他的一意孤行也不会出现玻璃割破手腕的事情发生,但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从救人的角度其他几方都应该担起责任而不是推卸责任。张某应该负次要责任,做事的人是他叫来的,他负有安全保障的责任。再次就是房东,虽然不是房东要求搬的玻璃镜,但做事的张某是他叫来的,他也应该间接负安全责任,出了事也脱不了干系,起码从人道和良心的角度也要赔点钱给伤者。

如果协商不好,陈某把房东告上法庭,我觉得有赢的把握,只是赔钱可能达不到陈某家人诉求,但如果想争口气,不在乎钱这个官司打也可以,如果对簿公堂,最划不来的应该是房东,不仅要上法庭还要赔钱,名誉不好,干脆私了好,不赔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钱是身外之物,花钱消灾也图个安稳,事不关己,执意不给,闹翻了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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