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保险101保险真的能避债吗最高人民法院这样判兴铁基金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小时候我经常在电视剧里听到这句话,且一直对此深信不疑。
可当我参加工作进入金融业后,这个信念开始动摇。
因为前辈告诉我,世间有一种神奇的金融产品,钱存进去就永远是你的,即便是你的债主也拿不走。
它的名字叫
保险
。
前辈并非信口开河,而是有根有据。
《保险法》
第十五条规定,只有投保人可以解除保单,保险公司不可以。
前辈解读:只要买了保险,除非你自己退保变现,否则保险公司不能终止合同,谁也拿你没辙。
法院可以查封变卖你的房产、汽车、股票、存款,但保险里面的钱很安全,债主一分钱也拿不走。
保险公司内部也是这样宣导培训,许多大额保单就靠这样卖出去。
多年以来,虽然我对此表示怀疑,但也无法否定,毕竟没有证据证明它是对还是错。
直到我在
中国裁判文书网
看到一个判例,证实了埋藏心底多年的怀疑——
保险不能避债。
做出裁决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被判用于清偿债务的仅仅是一张价值不到一万元的
意外险
。
最高院的判决一锤定音,彻底终结了保险避债的神话。
以后再拿什么《保险法》、《婚姻法》、《合同法》或地方法院的文件说事,都不如现在最法院的判决权威。
今天我想跟大家分享一下这个判例,正本清源。
如果你是一位有责任与担当的保险从业者,我建议你认真研读一下这个判例,不要人云亦云,为完成业绩是非不分。
如果你是一位正考虑买保险,或其他金融产品用于避债的普通人,我劝你也读完本文,打消这个不靠谱的念头。
闲话休提,究竟是怎么回事?
01. 意外险也要用于偿债?
案号
(2020)最高法执复71号
,裁判日期2020年7月11日,名为《邓翔、兴铁一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大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或者百度都能找到此案。
裁定书很长,但案情很简单。
亲华科技公司
欠
兴铁基金
的钱,被告上了法院。
2018年12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高院)判定亲华科技,10天内偿还兴铁基金5550万元。
亲华科技老板邓翔,妻子许婷婷和父亲邓亲华负清偿连带责任。
亲华科技不服,于2019年6月向最高院提出上诉,但最终撤回。
于是江西高院按照一审裁定,查封、冻结和划扣亲华科技与邓氏三人的私人财产,以清偿债务。
被清偿的私人财产,包括邓翔和许婷婷夫妻名下的7张保单。
其中一张2015年妻子许婷婷为丈夫邓翔投保的意外险,成为是次江西高院强制执行的争议焦点。
这是一款到期返保费的交通意外险,我来简单解释一下。
假如邓翔病死,保险公司赔全部保费的125%。
一般意外身故,70岁前赔20万,70岁后赔10万,外加全部保费的125%。
70岁前自驾车、乘坐私家车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赔150万,外加全部保费的125%。
70岁前坐飞机意外身故赔250万,外加全部保费的125%。
30年后平安到期,保险公司全部保费的125%。
此外,附加险有每日200元的意外住院津贴。
平心而论,许婷婷为丈夫买的这款意外险,几年下来才累积不到1万元现金价值,实在不像用于避债。
她应该是担忧丈夫经常在外,驾驶和乘坐各种交通工具,才买这一份交通意外险,保额保费还不算高。
可能邓翔气不过江西高院连这么一张小小的意外险也不放过,才向最高院申请行政复议,希望保留这张保单。
最高院终审裁定复议无效,江西高院并没做错。
最高院结合邓翔提出的异议,认为争议焦点如下,并一一给予驳斥。
(一)关于能否强制执行本案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问题
(二)对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应如何执行的问题
什么意思呢?
(一)的意思是,法院
能否
要保险公司解除保单?
(二)的意思是,法院
应否
要保险公司解除这张意外险的保单?
看看最高院如何解释。
02. 法院能否解除保单?
首先,邓翔一方搬出了文章开篇提到的《保险法》第十五条,主张江西高院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解除许婷婷名下的保单。
最高院驳斥理据如下:
根据《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应该申报一年内的财产状况,但邓翔一方并未申报。
根据《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与股权、基金、债券、知识产权等,均属于财产性权利,应当申报。
最高院的意思很明白,邓翔一方应报但瞒报了7张保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和冻结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
其他财产权
。
商业保险根本目的是经济补偿,且具储蓄和有价性,属于
其他财产权
,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诉讼法》第五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可以豁免。
但保险明显不是生活必须品,退保现金价值(及分红、万能和投连账户价值)也不是理赔保险金,因此不能豁免。
综上,最高院认定邓翔一方瞒报的保单是其财产,法院有权解除保单用于清偿债务,且无法获得豁免。
《保险法》不是免死金牌。
03. 法院应否解除这张意外险保单?
江西高院有权解除保单,但应否放过这张价值不到一万元的意外险呢?
最高院也给出了两点理由支持江西高院强制解除保单。
第一、被执行人邓氏夫妇没有主动退保,积极偿还债务,因此江西高院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
有钱不还,法院当然应该强行帮你还。
保险公司难道会因为一个客户违抗法院命令吗?
明显不可能。
况且又不是自己的钱,是客户的钱。
相信保险公司一定很积极配合法院,立刻解除邓氏夫妇的7张保单,把现金价值转账予法院。
其次,最高院认为邓氏夫妇的全部7张保单现金价值数万元,并非小数目,不应该单独豁免一张意外险保单。
而且在裁判文书里最后提到,债权人强烈要求执行,江西高院也理应照办不误。
别心存侥幸,即便一杯一碟,债主要是不放过你,你也没辙。
邓翔的这张意外险保单,怕是保不住。
04. 最后几句
邓翔的判例其实不出意外,仅仅是证明了一个常理。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如果你在法庭败诉,不论是生意纠纷还是婚姻破裂,该偿还的债一分也少不了。
别相信有什么奇妙的金融产品,只要把钱放进去,即使法院知道了也拿你没辙。
连小小的意外险都不能幸免,你还幻想大额保险,甚至信托不会被强制执行?
反正我不敢信。
写下此文并不是要搞砸谁的饭碗,仅希望正本清源,还大家一个真相——保险不能避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好,今天就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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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读完。
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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