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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保险不白买赔付要了解取消险理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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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买了保险,又担心出了事情保险公司不赔,那么就应该了解一些保险理赔的基本知识。保险公司赔付的基本逻辑依据是《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其相关解释:首先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如果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又没有在30天内或合同成立2年内解除合同,则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发现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则保险公司须先解除合同,再分别按照投保人属于故意或过失决定是否退保费。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隐瞒了重要事项,只要能证明保险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隐瞒的事实并且超过一定期限的,则不必再担心保险公司拒赔。其中,有关合同成立两年则推定保险公司应当知道为重要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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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

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第七条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

成立后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

,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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