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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刚刚又一家保险巨头被裁定破产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报告

John 0

作者:kangins

7月15日,北京金融法院裁定

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易安财险”)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案号:(2022)京74破申1号。与其它破产重整案件一般是由第三人申请不同,易安财险破产重整案件的申请人恰是自己。而就在同一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已于6月29日的批复公告,原则同意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批复内容如下:

1、原则同意易安财险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易安财险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如遇重大情况,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一、易安财险接管两年后宣告破产

2020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实施接管的公告》,公告载明:鉴于

易安财险

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接管条件,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银保监会决定对

易安财险

实施接管。接管期限自

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可依法适当延长。接管组由

中国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

李有祥担任组长,邓世传、周伏平担任副组长。2021年7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延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接管期限》的公告,决定延长

易安财险

接管期限一年,

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

期间,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及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出具了专项审讲报告及评估报告:

两家公司的审计报告均显示,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另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抵贷业务核查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30日,易安财险房抵贷业务保险责任均已到期。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未完成强制执行,或因部分抵押房产存在抵押权利瑕疵等异常情况,抵押权能否有效行使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不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未确认为资产。

2022年5月26日,

易安财险接管组

作出《关于同意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决定》。该决定载明,易安财险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为推动公司风险处置,保护保单持有人等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同意

易安财险

申请破产重整。

二、保险公司能否可以破产?

答案是当然可以的。

因为保险公司也是属于企业,既然是企业自然也是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的约束,但是保险公司的破产又与普通企业有明显的不同。首先,保险公司分为两种:一种是

财产保险公司,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一种是

人身保险公司,

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

保险法

”)的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这两种仲业业务。但是,经营财产的保险公司,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兼营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1、保险公司破产有哪些特别的要求?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

保险公司

其它债权人

以及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在财产分配顺序上,优先保障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针对人寿保险公司破产的,

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针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破产,其破产程序与其它公司的破产程序并无不同;

但是针对人寿保险公司的破产,在程序上需要多一个程序,即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现任准备金,需找到承接者,不管这个承接者是主动对接还是由国务院保险监管管理机构指定。

这个制度设计一方面与人寿保险的长期性特征相符,一方面也有力地维护了投保人的利益,不会因为保险公司的破产而无法享受投保利益。

2、哪些保险公司已经破产?

三、破产重整程序

四、保险保障基金

1、什么是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

,是指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行业风险救助基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2004年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建立了“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2008年,保监会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将保险保障基金定位为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分为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其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汇算清缴前)1829.98亿元,其中财产保险保障基金1130.89亿元,占61.80%;人身保险保障基金699.09亿元,占38.20%。2022年1月,为促进保险业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将固定费率调整为基准费率加风险差别费率、建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的融通机制、强化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2、保险保障基金的作用

保险保障基金

发挥保险行业安全网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监测保险业风险,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监管处置建议;

二是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

三是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人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

四是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等情形下,参与保险公司的清算工作。保险保障基金市场化运作以来,先后救助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以中华联合保险为例,2009年因巨额亏损和偿付能力不足新疆兵团将其持有的61%中华联合保险的股权交由原保监 会托管,2011年12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介入并持有中华联合保险57.43%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经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等方式解决了偿债能力不足等问题后,2015年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全部中华联合保险股份,实现了保险保障基金的安全平稳退出,圆满完成了对中华联合的风险处置任务。

3、保险保险基金的使用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

非人寿保险合同

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寿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人寿保险公司接收。

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济: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济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单受让公司应当根据前款标准核算转让后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并据此与保单持有人修订人寿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保单持有人在清算结束前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由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救济款,保单持有人将其对保险公司的债权让渡给保险保障基金。

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济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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