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项目拆迁补偿双方涉税处理-拆迁公司的收入做到那个会计科目
城市更新的重要一环就是拆迁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一般分为物业补偿、货币补偿以及物业补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当拆迁补偿双方支付和收到货币和物业补偿时,涉及到要缴纳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具体税务处理方式情况如下:
一、拆迁方/土地受让方涉税处理
(一)契税
通过
协议方式
获取土地的
,契税计税价格
为承受人
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
通过
招拍挂
获取土地的,
契税的计税价格为土地成交总价款,包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
(二)增值税
1、物业补偿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还迁物业无偿移交被拆迁人,属于无偿转让不动产,应按照
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
增值税视同销售价格计税依据:
1、如开具发票的:
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2、如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明显低于视同销售销售额的,或者未开具发票的: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下列顺序确定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
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
;
(2)
其他纳税人
最近时期销售
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
;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 (1+成本利润率)。
2、货币补偿
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的规定,
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可作为拆迁补偿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
,但预缴环节不得扣除。
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须提供
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
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但是,物业补偿能否作为拆迁补偿费用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目前仍存在争议,在实务中,倾向于只能减除货币补偿部分,物业补偿不得减除。
(三)土地增值税
1、物业补偿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还迁物业无偿移交被拆迁人,还迁物业需视同销售,并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确认收入
;
同时
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拆迁补偿费
。
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价格计税依据: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1)按
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
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
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
确定。
2、货币补偿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的规定,拆迁人
支付货币安置拆迁的
,可凭合法有效凭据
计入扣除项目
。
(四)企业所得税
1、物业补偿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还迁物业无偿移交被拆迁人,
应视同销售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
同时,视同销售金额应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计入企业所得税应计开发成本。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金额按以下方法和顺序确定:
(1)按
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
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
确定;
(3)按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不得低于15%)
。
2、货币补偿
拆迁方支付的
拆迁补偿款
,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一)契税
对于被拆迁方/被征收方,
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
;超出的部分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增值税
1、物业补偿
36号文规定
土地使用权补偿免税
,但并未明确房屋拆迁补偿是否应交增值税,实务中存在争议。
北京和湖北国税认为被拆迁人取得的物业补偿应征增值税。
按照《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的相关规定,
被征收方
的土地被政府征收(收回),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取得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按规定可免征增值税。
2、货币补偿
同上述物业补偿税务处理,
被征收方
的土地被政府收回,取得的
货币补偿,可免征增值税
。
(三)土地增值税
1、物业补偿
被拆迁人取得的
补偿物业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再转让或出售时需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
被拆迁人须自行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可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2、货币补偿
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各类货币补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所得税
1、物业补偿
被拆迁企业取得的
房屋补偿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符合
政策性搬迁
规定情形的,可采用
汇总清算
办法,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搬迁完成年度(不超过5年)
,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不符合政策性搬迁
规定情形的,搬迁所得要计入
当年
的应纳税所得额。
2、货币补偿
被拆迁企业取得的
搬迁收入
,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
税务处理同上述物业补偿:
符合
政策性搬迁
规定情形的,在
搬迁完成年度(不超过5年)
,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不符合政策性搬迁
规定情形的,拆迁补偿收入要计入
当年
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人所得税
被拆迁人取得的
物业补偿和货币补偿
,均可
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三、总结
(一)拆迁方/土地受让方
1、契税
(1)通过协议方式获取土地的,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
(2)通过招拍挂获取土地的,计税价格为土地成交总价款,包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
2、增值税
拆迁方补偿的物业需视同销售处理,按“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认收入;
拆迁方支付的货币补偿可作为拆迁补偿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
物业补偿能否作为拆迁补偿费用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存在争议,一般按不可扣除处理。
3、土地增值税:
拆迁方补偿的物业需视同销售处理,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收入;同时确认为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货币补偿可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扣除项目。
4、企业所得税:
拆迁方补偿的物业需视同销售处理,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金额同时作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计入企业所得税应计开发成本。
拆迁方支付的补偿货币,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被拆迁方/被征收方
1、契税
对于被拆迁人,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
超出的部分按规定缴纳契税。
2、增值税:
被拆迁人取得物业和货币补偿,可免征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
被拆迁人取得的补偿物业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
被拆迁企业取得的物业补偿和货币补偿,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政策性搬迁规定情形的,可在搬迁完成年度(不超过5年),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5、个人所得税
被拆迁人取得的物业补偿和货币补偿,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