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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惊天骗局!一个人骗了民生、招行、广发行5.6亿竟有“内鬼”相助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二审刑事判决书,揭开了一起虚构业务交易,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大案,南阳民生银行、郑州招商银行、平顶山广发银行三家银行总共被骗取5.6亿元。
在本案中,舞钢金益全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虚构与舞钢公司业务交易,指使张某等3人制作虚假的业务合同,先后向上述3家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何谓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具的一种延期支付票据,票据到期银行具有见票即付的义务,票据最长期限为一年,票据期限内可以进行背书转让。
三家银行合计被骗5.6亿元
在本案中,舞钢金益全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虚构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交易,指使金益全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某、袁莫某、张某某3人制作虚假的业务合同,然后分别向三家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经审理查明,宋某等人在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其中民生南阳分行合计2.8亿元、招商郑州分行合计2亿元、广发平顶山分行合计8000万元,上述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总计达5.6亿元。
骗取南阳民生银行2.8亿元
以宋某等人骗取民生南阳分行银行商业承兑汇票2.8亿元的案件为例,裁判文书显示:2013年2月份,宋某虚构金益全公司与舞钢公司业务交易,指使张某等3人制作虚假的《钢材买卖合同》,本案被告人之一、南阳民生银行的客户经理李某晓没有认真审查业务合同的真实性,仍违规利用2012年3月27日民生南阳分行、金益全公司、舞钢公司签订的《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为金益全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后经他人的帮助,宋某顺利取得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
同年8月份,宋某通过向他人融资,偿还了前述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7000万元,并交纳了新办理的另一笔1.4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7000万元。截至案发,宋某尚有7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未归还南阳民生银行。
2014年2月24日民生南阳银行通过民生郑州分行,从舞钢公司存在民生郑州商都路支行的7500万元定期保证金中扣划了约6911.03万元,以抵偿7000万元承兑汇票损失。
骗取郑州招商银行2亿元
2013年2月和3月,宋某还是用上述同样的方式,将假材料提供给招商郑州分行业务经理司某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法院查明,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司某没有认真审查合同真实性,违规帮宋某完成签署招商郑州分行与金益全公司、舞钢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使宋某能够分别于2013年2月和3月顺利在该行办理出6000万元和4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2013年8月,此前的2013年2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司某作为银行客户经理,违反规定帮助宋某从第三人信某处融资1亿元,并向信某称这1亿元资金是用来办理足额承兑。后宋某将这1亿元资金用来归还了其此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敞口5000万元,并缴纳了新办理的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5000万元。
在2013年8月办理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司某仍然未能认真审查合同真实性,违规帮助宋某完成签署招商郑州分行与金益全公司、舞钢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在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办出后,未按照规定把该1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交给舞钢公司,而是直接交给了金益全公司会计张某华,后张某华将该汇票直接交给了出资人信某。截至法院二审时,尚有宋某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未归还招商郑州分行。
骗取广发平顶山分行8000万元
自2012年11月14日起,在舞钢公司销售部中南处处长胡某岚的帮助下,宋某完成签署金益全公司与舞钢公司、广发平顶山分行签订《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使金益全公司顺利获得广发平顶山分行的授信。后宋某虚构交易做假合同,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在广发平顶山分行办理出四笔均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作为广发平顶山分行客户经理的余某泱,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违规帮宋某完成签署金益全公司与广发平顶山分行、舞钢公司的虚假《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且未按规定调查核实宋某提供业务合同的真实性,为金益全公司办理共计8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截至案发,尚有宋某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未归还广发平顶山分行。
三名客户经理获刑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三名客户经理均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分别判处李某晓、司某、余某泱有期徒刑6年、5年半和5年。
三名被告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三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三上诉人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其中,李某晓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晓对舞钢金益全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认真进行了书面审查,符合银行的规定,没有违规”的意见。二审法院查明,民生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九条规定“申请承兑时,承兑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料: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原件以及复印件,或者其他足以证明贸易背景的发票。增值税发票如不能在承兑前提供的,承兑行必须监督承兑申请人及时补交”。
第十五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查、审批程序:授信业务部门负责调查以下内容,并出具授信调查报告:3、承兑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兑行应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有关加强跟踪检查,主要检查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是否按照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二审法院据此认为,本案中李某晓违反以上规定,没有认真审查舞钢金益全公司提供的资料,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对三上诉人的定罪准确。根据三上诉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余某泱有自首情节,对李某晓、司某从轻处罚,对余某泱减轻处罚。
最终,李某晓、司某、余某泱二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5年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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