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保险业黑名单来了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保险公司黑名单制度
中国小康网讯 综合报道 8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联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在京召开《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发布会。《备忘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监会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中国铁路总公司等31个单位共同签署。
《备忘录》内容涵盖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方式、信息共享、信息管理等5个方面,核心是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一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市场准入;二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任职资格;三是加强对联合惩戒对象监管;四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部分消费行为;五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享受优惠政策;六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评优表彰。简单概括为三个字——严、严、严。失信者,真的将寸步难行。
“黑名单”究竟严到什么程度?
先来看看,这份保险业专属的“黑名单”制度,究竟严到什么程度?
一旦在保险领域违法失信——
1、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2、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据或参考,以及作为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3、将其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重要参考;
4、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5、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6、如果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被聘任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参考。
……
不仅如此,部分消费行为也将被限制!就连乘坐飞机、火车软卧、G字头动车都难!
这31个部门都有谁?他们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监会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中国铁路总公司。
特点二:惩戒范围广。这也正是市场人士所好奇的,被列入保险业“黑名单”惩戒范围的都有谁?难道只有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吗?
答案显然不是。从《备忘录》内容来看,既包括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又包括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也就是说,惩戒的对象不单单是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近年来争先恐后到保险业“浑水摸鱼”的激进股东,打着“擦边球”、没有保险牌照却做起保险业务的各类机构们,可都要“长心眼”了。
特点三:惩戒措施实。《备忘录》针对保险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特点,选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从市场准入、任职资格、强化监管、消费行为、优惠政策、评优表彰等方面加以限制,堪称保险史上最严的违法失信惩处制度。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这句话,在保险业应了真!
27、对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消费行为。
28、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被列入惩戒范围的都有谁?
梳理这次《备忘录》内容来看,有三个特点。
特点一:参与部门多,共有31个部门参与签署并实施《备忘录》。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各地区、各部门的惩治力量,形成强大震慑,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浓厚氛围,推动形成诚实守信的倒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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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延伸:
保险业“黑名单”28项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二)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审批参考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依据或参考,以及作为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三)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审批参考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的审批参考。
(四)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审批参考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的重要参考。
(五)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重要参考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重要参考。
(六)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重要参考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七)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八)限制部分消费行为
对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消费行为。
(九)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参考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审批参考。
(十)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等的重要参考。
(十一)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二)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十三)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参考
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参考。
(十四)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单位可在市场监管、现场检查等工作中予以参考。
(十五)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参考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被聘任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参考。
(十六)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十七)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的参考。
(十八)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其被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参考。
(十九)限制获得荣誉称号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各类荣誉称号;已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二十)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在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纳税信用管理中,将其失信状况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二十一)供外汇业务审批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保险外汇业务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的审慎性参考。
(二十二)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
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参考。
(二十三)依法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申请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二十四)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办理通关等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或后续稽查。
(二十五)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参考
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的参考。
(二十六)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参考
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限制申请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的参考。
(二十七)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参考
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参考。
(二十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发布,同时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